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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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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習生上班途中遇車禍身亡 單位被判免責

發(fā)布時間:2016-06-20 19:15:13
  案例介紹:學生在實習期間遭遇不測,到底應該是由實習單位負責,還是學校負責呢?日前,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,判實習單位免于擔責。
  女實習生車禍去世:
  周某是X市一家中專的女學生,正常的畢業(yè)時間是2004年7月。2004年3月16日,周某與其公司、學校三方簽訂《實習協(xié)議書》,約定周某進入公司的收費員崗位實習,每月由該公司發(fā)津貼1300元,實習期間,由該公司根據單位有關規(guī)定對其進行管理。同時約定,“發(fā)生工傷意外,太陽能警示燈經勞動部門鑒定屬公司的責任的由公司負責;屬周某責任由其本人負責”。
  在實習還沒到一個月,2004年4月8日17時30分,周某從家中出發(fā)前往收費站上班,不幸被車撞死。
  處理完女兒的后事,周某的父親向公司提出了賠償的要求,遭到拒絕后。周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,被仲裁委員駁回申訴請求。
  實習單位免于擔責
  周父隨即又將女兒的實習公司告上法院。法庭上,周某認為,女兒已經與學校、公司共同簽訂《實習協(xié)議書》,確立了相關的權利義務,并且他女兒當時已經配戴了統(tǒng)一的收費員證,與正式的收費員一樣,由此可見,他女兒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。對于女兒的死,公司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。
  公司答辯稱,周某的身份是在校學生,上述《實習協(xié)議書》已明確約定其為實習生,實習期至2006年6月30日止,在此期間享受的是實習期津貼而非工資,故其死亡時止雙方從未建立過勞動關系,至于所稱的工作證,實際上是由物價局統(tǒng)一頒發(fā)的收費員證,與其單位正式員工的工作證完全不同,不能作為確定雙方勞動關系的依據。
  該案歷經兩級法院審理后,法院認為:周某雖在廣園路建設公司處實習,但其隸屬管理關系仍在校,因此不能視為周某已經就業(yè),故駁回周父的賠償請求。
  法官:單位有監(jiān)管責任
  X中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,像此類案件目前較為普遍,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并沒有建立勞動法律關系。實習單位對其進行管理和指導,幫助學生為進入勞動力市場作好準備,而非已經建立勞動關系。實習生因其實習產生的餐費、交通費的補貼,均不屬于勞動法所調整的對象,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在本質上有所不同。